发电企业的设备自用电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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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10 14:43:07
回复:1
我公司为发电企业,请问对于生产中机器设备的自用电是否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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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14:55:24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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