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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商场的陈列费的税务处理 [已解决]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7-29 15:53:09     回复:1

我公司与商场签订了促销协议,协议规定按销售额的百分比支付陈列费。对方商场给我公司开具国税发票,货物名称为我公司货物,金额为协议中写明的列陈费。 请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合法?

最新回复
2009-07-29 15:58: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支付的陈列费是按照销售额的比例支付的,且在具体结算款项时,也采用该种方式的,则商场对于收取的陈列费不用计算营业税,但是需要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对于贵公司可以凭借商场开具的国税的普通发票作为费用计入营业费用中,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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