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销售某净水设备,除了向客户销售设备外,还向客户提供与该设备相关的安装调试、使用技术服务、操作培训等服务。该技术可能既有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也可能有营业税劳务。以往,我公司将该销售设备和服务签订在一个合同中,且为一个总的报价,全部按17%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现我公司考虑将服务部分和设备销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甚至可以单独签订合同,那么,我公司可否分别按销售设备,提供增值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劳务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开票和纳税申报?若可以,是否一定要将各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或在一个合同中将各项金额分别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