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外币结算营业收入如何折算成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已解决]
发布人:
胡科丰
发布时间:2010-11-11 14:49:58
回复:1
纳税人以外币结算营业收入如何折算成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最新回复
2010-11-11 16:02:05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50号】的规定,即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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