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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2
2024-03-25 0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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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报送: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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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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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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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4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来源: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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