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非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账载金额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金额加上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