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2023年甲企业亏损10万元,2023年公益性捐赠240万元,因2023年会计利润小于零元,公益性捐赠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应税所得额。
假设1.甲企业未来三年每年都不未盈利,则2023年公益性捐赠240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假设2.甲企业未来三年盈利2000万元且未来三年未发生新的公益性捐赠,则未来三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2000万元X12%=240万元
则2023年调增的公益性捐赠240万元可以在未来三年内扣除,属于暂时性差异,应计提递延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40万元X25%=6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60万元
假设3.甲企业未来三年盈利2000万元且未来三年内估计发生新的公益性捐赠100万元。
财税〔2018〕1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因此,2023年公益性捐赠240万元可以先选择在税前扣除,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计提递延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40万元X25%=60万元
会计分录同假设2。
假设4.甲企业未来三年盈利1000万元且未来三年未发生估计发生新的公益性捐赠。则未来三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000万元X12%=120万元
应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20万元X25%=3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