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从公司借款,收不回来,出现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情况一:若是属于非经营性借款,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原因:
非经营性借款损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非企业经营需要,完全是老板出于个人关系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基本原则层面,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四)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情况二:若是属于经营性借款,假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投资损失六种类型的条件,这笔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假设这笔借款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是收取利息的,说明这笔借款属于经营性债权,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应发生损失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因此,若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投资损失六种类型的条件,这笔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