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1日开展的主题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于“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解读明确,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不能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