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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设备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3
2023-07-25 09:08:29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解读明确,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不能享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四季度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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