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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无偿移交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022-06-01 10:24:53

 

案例

  A公司为一家水力发电公司。几年前,公司申请投资建设甲航电枢纽及附属工程,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工程中包括配套建设乙大桥项目,附属工程总概算中也包含有乙大桥的建设成本,批复文件明确,乙大桥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枢纽工程建成后,A公司与B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乙大桥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为满足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将桥面由15米加宽至21米,其加宽部分的建设资金由政府筹措承担,原15米宽部分的建设成本仍由A公司自筹资金解决。A公司建设乙大桥共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960万元。

争议

 

  乙大桥原15米宽部分由A公司投资建设,无偿移交给政府,对于A公司建设大桥取得的相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建设乙大桥,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原因是A公司将大桥无偿移交给政府,属于将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同时,大桥建设与A公司主营业务并无必然联系,即大桥建设与否,并不影响甲航电枢纽发电上网。此外,大桥建成后,需移交给地方政府,A公司并无大桥所有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桥建设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理由是乙大桥为甲航电枢纽的配套工程,大桥的建成可以减少大坝桥面车辆通行数量,保证大坝安全。这与枢纽发电运营之间有密切关系,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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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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