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红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后返还给客户,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红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即使以后返还给客户,也需要并入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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