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号 星期五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奖励虎年纪念币涉税处理有讲究
2022-01-28 09:43:22

 壬寅虎年将至,发年终奖、开年会,占据了众多“打工人”聊天话题的C位。据了解,不少企业正在筹备发放年终奖事宜,一些企业还购买了虎年纪念币等产品,作为年会奖品发放。那么,企业发放年终奖、在年会上发放虎年纪念币等产品,应关注哪些涉税问题?本栏目进行刊发。

九州盈瑞气,万户沐新春,虎年春节脚步已经临近。据记者了解,近期一些公司团购了虎年纪念币、纪念钞等产品,作为年会奖品,发放给员工和客户。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专业人士,请他们对此进行解析。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企业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以外购的纪念币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行后续税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外购虎年纪念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在发放福利环节,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入的纪念币等,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涉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了。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会奖品、礼品的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按照“销售货物”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注意的是,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时,要准确计算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本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此外,企业如果购买的是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在向非员工个人发放环节,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年会是企业一年举行一次的集会,属于企业的“家庭盛会”,主要目的是激励士气,营造组织气氛,使企业能够更好发展。员工参加年会抽奖获得的奖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条件包括: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在企业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后续处理。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因招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企业年会中邀请的非本单位人员,若为供应商、客户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可参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以年终奖、企业年会奖品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以纪念币的购入价值为基础,确认“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在企业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说起年会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兴奋不已。但记者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在畅享年会欢乐之余,千万不要忽视潜在的涉税风险。只有做好风险防控,才能让员工更好地享受福利带来的快乐。

 

来源: zhtax.cn    作者:王丽娜 本报记者 王善宏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