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广东省、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内容相同的公告: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税月安好”团队编写了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如下,以供相关企业与个人涉税风险自查时参考。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规定,网络直播间运营者与营销人员包括: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
(4)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农民、手工业者等其它个人
1.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应当依法设置账簿、遵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设置账簿,遵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应建账,未建账的纳税人,应及时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将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财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网店销售收入包括线上与线下收入两部分,无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均应全部登记账簿内,申报各项税费;不属于网店的收入不应确认为收入。
(1)线上销售收入,根据每月各个网络平台未扣减平台服务费等费用前的销售收入汇总金额确认收入,会计处理需要以各个网络平台《销售汇总表》与从网络平台提现《银行进账单》、网络平台扣除服务费等费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
(2)线下销售收入,根据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直播营销人员,根据每月、每年各个网络平台、商家支付的未扣减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前的坑位费与佣金等劳务服务费确认收入。
网店,是否有产品服务线上与线下销售收入未全部入账;将不属于网店的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的情形:
(1)将产品、服务网上销售收入,扣减掉平台服务费、直播营销人员坑位费、佣金支出后确认收入;
(3)是否将不属于网店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
将少确认或隐瞒的产品、服务收入;不属于网店的收入作为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调整处理。
直播营销人员,是否未将全年取得直播带货坑位费、佣金等收入记入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均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须符合“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相关、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配比”原则与票据合规要求,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直播营销人员,在申报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流转税费。
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无论是否符合“货物或服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无论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均属于虚开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20年10月,某明星在某省会城市注册的A个人独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利润预计1000万元。11月让其拥有100%股权的某酒店开具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500万元,资金通过转账支付。酒店住宿登记查询,某明星及其A企业工作人员实际住宿时间乘以房价计算的费用为25万元。A独资企业取得没有真实服务交易,虚开发票金额475万元。
2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但让他人虚开发票(购张三货物或服务,但让李四出具发票)。
例:A网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从B个体工商户处以不含税价格(双方商议好价格后,再剔除按13%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购进工艺品一批价值90万元,价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同月从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发票一张:货物名称工艺品,价格9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万元,价款通过对银行对公账户支付,B企业扣除6%的“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退回给A网店实际控制人。A网店取得有真实货物交易,但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万元。
例:2021年,某明星在广州注册的A个人独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其在某所得税核定征收加税费返还地方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B个人独资企业,给A企业开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48万元。
经过市场询价,同类咨询服务机构报价约为每年20万元左右。
自查是否将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本化的资产,记入当期费用。
直播营销人员,审核取得直播带货销售坑位费、佣金缴纳是否取得各项流转税费凭证。
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的网店,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查询税种认定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果未办理税种与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或认定税种有误的,应当及时补正。
直播营销人员登录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是否办理过注册登记,未办理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隐瞒收入、少计收入;将不属于网店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事项,如:将适用45%个人所得税率的网络主播带货坑位费、佣金收入,确认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率显著低于45%的网店收入。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时,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适用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