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控制权结构调整、实现个人财富增加的重要手段,其在商业实践中也不断涌现出新形式。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亦是税务稽查惯常性的工作重点,但因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散见于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函、通知、批复等文件中,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人来讲,很难厘清个中关系。
因此,股权转让税收系列文章旨在梳理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厘清股权转让涉税的那些事儿。第一篇已整理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第二篇梳理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本篇旨在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天使投资个人和创投企业合伙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认定问题及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的新趋势等变化。
一、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财税〔2018〕55号中的条件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因天使投资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因而为了促进天使投资以推动企业成长,同时也为了充分保障天使投资人,出台了上述对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但此税收优惠仅限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而不包括受让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的情形。
二、创投企业合伙个人转让股权个税
财税〔2019〕8号文中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对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选择作出后,3年内不能变更。
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按照“财产转让”、20%的税率计算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都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天使投资个人和创投企业合伙人还需关注相关的备案及后续管理以符合相关税收优惠的征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