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一般纳税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 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假定到年末,a 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 :
a 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5 万元(1.6+3.4) 。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 ;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