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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免缴企业所得税
2021-09-30 13:09:13

 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风力发电电力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软件产品等应税项目,予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该项规定可见,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应当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也就是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是否所有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都要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不尽然!

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前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总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缴企业所得税。

当然,软件企业取得该项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既然作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 zhtax.cn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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