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 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做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任小丽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任小丽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任小丽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任小丽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任小丽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 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飞腾公司撤并会计机构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原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所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任命任小丽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任某不具备法定资格,即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3.任小丽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任小丽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位任出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