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全国著名的餐饮连锁公司,该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以“加盟连锁店为主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门店运营管理。2019年9月,甲公司与某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加盟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特许权使用费25.44万元(含税),合同履约期限为24个月。加盟店由加盟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合约期内,加盟方可使用甲公司的标识等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甲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含税金额)全额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