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号 星期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
2021-08-14 21:38:15

 

 

      税屋提示——本篇总结,阅读时注意时间节点:2022年7月1日。下列的总结还是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待《印花税法》实施后,同步调整文字总结。


  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法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2版,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指书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 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歎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 书据 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1版,2022年7月1日之前适用)

编号 税目 征税范围 税率(税额) 纳税人 备注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计税金额判断:①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③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14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 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立据双方当事人 13个正列举税目之外的)需要关注这类特殊交易政策的调整

 



  三、印花税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印花税几个注意事项——

  1.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2.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免纳印花税。

  3.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7.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8.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不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