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且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发生的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发票,发票成为企业费用税前扣除必不可少的资料。这已在业内成为共识,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是,近期国税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打破了依据发票税前扣除这个刚性规定!
这是国税总局贯彻落实“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情况下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外,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了三种特殊例外情况,企业发生的属于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