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翔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 8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王兰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监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1.蓝翔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在本案例中,公司会计王兰就是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的工作,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2.蓝翔公司出纳员与会计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在本案例中,出纳员与王兰为一般会计人员,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