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令)第二条本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2008年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税法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
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中国证监会规定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税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包含监事,即中国证监会与税法规定是不同的,这需要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