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号 星期五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签署合同之前,留神税务风险
2021-03-22 17:00:25

合同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业务实施、责任划分、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内容,也与纳税缴费行为息息相关。目前,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邀请或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时把关审核,避免产生经营风险。但是,一些企业签署合同过程中把关不严,一不留神埋下税务风险。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船厂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不到位,存在少缴漏缴的税务风险。经核查,该企业未按照合同和实际情况申报缴纳税款,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印花税、增值税等税款。

有财产租赁业务未缴印花税

A船厂与B企业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制作、分段加工、各型材的加工。同时约定:为完成加工承揽工程,B企业施工人员在A船厂施工期间的设备,由A船厂租借给B企业,租金按工程结算价的5%结算,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从合同的内容上来看,承揽方按照定做方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方,定做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结算价的95%,适用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交易双方还存在财产租赁行为,应按结算价的5%,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务人员查看A船厂近3年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和印花税缴纳情况后发现,对于下游交易,该企业普遍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结合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包含加工费、分段加工等字眼的增值税发票来看,对于这些发票所对应的合同,该船厂基本没有申报印花税,涉及合同总额达18.55亿元。

最终,A船厂应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85500×95%×0.5‰=88.11(万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85500×5%×1‰=9.28(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提供住宿和劳保用品未视同销售

由于船舶生产工期长、工程复杂,A船厂与C企业同样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C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协助A船厂生产,A船厂需要为C企业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安排住宿。在C企业施工期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和工作鞋等劳保用品,由A船厂提供,A船厂按照安保处相关规定,与C企业结算劳保用品费用;C企业人员住宿由A船厂解决,并按规定向A船厂支付房租、水电费等。

从A船厂提供的生产经营数据来看,该船厂在册员工仅150人,且大部分为管理人员,对劳保用品需求较小,但每年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却高达100万元,且该船厂没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申报记录。对此,该船厂财务人员辩称,C企业人员不属于A船厂正式编制人员,不应由A船厂承担相关税款。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A船厂向C企业及其员工收取劳保用品费用以及房租、水电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房租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该船厂可能存在少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的风险。

经确认,A船厂安保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向C企业收取劳保用品费用,宿舍费用则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含水电费)收取,职工宿舍水电表与生产经营分离,相关税款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统计,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劳保用品总金额为268.8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0.93万元。同时,应调增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9.49万元。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房屋租金为523.54万元,该职工宿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房产,应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23.54÷(1+5%)×5%=24.93(万元),应缴纳房产税合计523.54÷(1+5%)×12%=59.83(万元),调整相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6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合同签署环节风险管控建议

合同决定业务过程,是直接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规避税务风险、减轻税负,就必须重视合同管理。从税务角度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观念。引发合同税务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对合同把关不严,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观。因此,企业要不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让合同法律风险成为决策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减少因合同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同审查事项。应多部门联合参与,对合同进行详尽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避免走马观花。审查过程中,要对合同中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和比较分析,审查合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经营风险、税务风险,是否遗漏必备条款,在防范风险和创造价值之间,寻求一个最优解。

三是以合同电子信息化为契机,订立示范文本合同。建立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合同的全流程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嵌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序时跟踪管理。同时,对交易中发现的合同漏洞,要及时进行完善补充,第一时间消除风险,减少不必要损失,让交易双方在履约中取得共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来源: zhtax.cn    作者:王家军 杨洋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