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号 星期三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021-03-22 09:12:15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可免填单) 为携带公章的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5.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