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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清算中仍应为购房消费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20-12-29 16:09:47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作为购房消费者向被告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被告被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过程中,被告将涉案商品性住房转交给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办公用房。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取回权,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焦点问题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先,被告申请破产在后,不适应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特定物买卖,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给予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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