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总公司A设在北京,将二级分支机构B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还有另一个二级分公司C设在重庆。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B分公司适用海南自由港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C分公司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B分公司分摊比例=(B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C分公司分摊比例=(C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C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600/1200)×0.35+(80/160)×0.35+(1400/28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则,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B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C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作者: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