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分析
依据财税〔2020〕31 号的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则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A和二级分支机构C不纳入判断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分支机构B和C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A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B和C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