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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
2020-06-05 08:01:29
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2 常见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3 常见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保管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某国设有分公司,2019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来源于境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缴纳了40万元所得税。在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2019年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400+200)×15%=90(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90×200÷(400+200)=30(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4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30万元,因此A公司2019年实际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30=60(万元)。 六、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如何弥补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相关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公司,2013年的亏损只能用2014到2018年的盈利弥补,因为接下来这五年都没有盈利,所以2013年的亏损永远得不到弥补。 该公司2018年取得了高新的资格证书,前面五年的亏损弥补期全部延长为十年,2013年亏损可以用2014-2023年盈利弥补。以此类推,极大提高了企业亏损被弥补的可能性。 高新企业的资格2021年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后续没有再被认定为高新,202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就只有五年,即2023-2027年。 2017和2022年的亏损弥补期都是2027年截止,如果2027年有盈利,应该先补哪年的亏损呢?应该先补2017年的亏损。 2018年和2022年都有亏损,如果2027年有盈利,应该先补哪年的亏损呢?应该先补2022年的。 总之,弥补亏损记住一个原则:“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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