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由于前期经营状况良好,在聚焦主业的同时,也想把闲置的剩余资金利用起来,于是购买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原本以为,投资收益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料,前几天公司财务却被税务人员约谈补缴企业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公司有一项持有不满12个月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收益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项收益不符合免税规定。那企业投资到底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番。
问: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哦。
注意: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