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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个关键点
2019-11-11 11:19: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如何缴纳所得税,本文参照小陈税务的博客传载《南京税务》上的文章《非常实务: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改编而成,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务必把握以下5个关键点。  一、关键点1: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必须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合伙企业在成立时有3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是张先生和李先生。2019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 600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也就是说各个投资者均能取得200万元的所得,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和两位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应当如何缴税呢?根据财税[2008]159号和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各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3.45万元(200×35%-6.55)。 二、关键点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投资分红应单独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如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家个人独资企业年终对外投资分回红利3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0万元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6(万元)。  三、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年终需合并汇总计算所得税,再按照各自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分配每个独资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例如,李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生产经营所得是8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2019年年初,李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水果超市(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经营所得是12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则林先生在年度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8+12=20(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200000×20%-10500=39500(元);   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39500×80000/200000=15800(元);应补缴税款=15800-15000=800(元);   水果超市应纳税额=39500×120000/200000=23700(元);应补缴税款=23700-20000=3700(元)。 四、个人独资企业汇算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如。张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9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张先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领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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