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9号 星期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税细则发布:未及时申报附加扣除项次年可补退税款
2019-02-07 10:52:32

  下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落地。不少市民担心,如果明年年初前几个月没来得及申报某些附加扣除项目,多缴的税款怎么办?记者昨天获悉,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因故未能及时上传个人附加扣除资料,导致暂未享受到附加扣除优惠的,在下个纳税月份暂不退税,但次年可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而且与当年按月享受到的优惠基本一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举例来说,假如个人应享受房贷利息扣除,但个人年初并未提交有关资料,导致当年1月与2月该职工并未享受到这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在3月该职工提交此项资料后,当月只能享受3月份房贷利息扣除的优惠,而不能追加前两个月的房贷利息扣除优惠。对于其未享受到的扣除优惠部分,需待次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到年度税额多退少补的优惠。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