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生产与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该公司生产设备落后生产的产品销路不畅导致连年亏损,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停业并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时,该公司尚有9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那么,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文件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乙公司停业注销涉及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