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报送资料】
序
号
材料名称数
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3 份
电子数据1 份
2 代办退税账户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
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
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必须填报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
账号。
3.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5.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6.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
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