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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
2018-09-29 08:24:07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办理备案变更,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
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
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1 份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
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
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
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
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还需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
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1 份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
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
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的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
1 份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
投资企业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
1 份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
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
企业还需报送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 份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

1 份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
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
“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
可证》复印件
1 份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
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
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
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
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
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
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
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
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
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
报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
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物权证明复印件
1 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
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
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
证明复印件
1 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
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
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
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 份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
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
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
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
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
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
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
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
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
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
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
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
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
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
企业还需报送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原件
及复印件
1 份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涉
及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
包业务的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
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
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
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
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
作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
影视制作许可证明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
行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
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
务、技术转让服务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
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
(免)税备案的还需报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免)税代理机构办理
出口退税备案的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 份
办理出口退(免)税变
更时,根据变更内容、
项目不同还需报送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
料复印件
1 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
的资料
1 份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
税备案时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1 份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
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 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
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
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
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
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
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
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1)对于符合规定当场办结的备案事项,税务机关将备案电子数据反馈给
企业。
(2)对不符合规范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同时可以申请办理无纸化
申报。
3.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时,按规定需要结清退(免)税款的,应
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涉及应结清税款但未结清税款的备案变更属于非
即办事项。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
(免)税款,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属于非即办事项。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
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
口(免)退税税款。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
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70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 年第2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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