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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2018-08-29 11:58:13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 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 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
单(加工贸易专用)。
3.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 年第16 号)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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