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
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 份
2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
工贸易手(账)册上注
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
还需报送
书面说明文件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
面证明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