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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2018-08-29 11:53:26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
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
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

1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
退运的还需报送
出口发票复印件1 份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
需报送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1 份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
不需报送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的还需报送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
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
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6 号)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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