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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尾盘销售
2018-07-31 00:00:00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开发的某国际商城一期项目于2014年3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在清算后销售一期商铺73套,建筑面积2208.80平方米,销售收入10418850.00元,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4%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16754.00元。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对于项目清算后的尾盘销售,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错误,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按可扣除成本重新计算增值率,再按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税。经过重新计算,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补征了该企业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十分重视,但是对于清算后的尾盘销售关注度却不够,加之企业办税人员对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政策掌握不到位或者怕麻烦图省事等原因,经常导致尾盘销售后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需按规定计算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避免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清算后尾盘销售的政策宣传和监控管理,降低税企双方的风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论坛 分享到: 上一篇: 四个小案例,看一看小差异中的不同税务处理 下一篇: 企业出售自有房产别忘了土地增值税 相关资讯: ·企业出售自有房产别忘了土地增值税·未实际支付费用 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房屋赠与土地增值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中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案例分析: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起土地增值税的税案分析·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土地增值税筹划谨防“触礁” 北京分中心黑龙江分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新疆分中心吉林分中心辽宁分中心河北分中心大连分中心山西分中心陕西分中心青岛分中心山东分中心江苏分中心安徽分中心湖北分中心苏州分中心重庆分中心湖南分中心浙江分中心福建分中心广西分中心云南分中心河南分中心江西分中心四川分中心广州分中心甘肃分中心宁夏分中心海南分中心天津分中心 网校声明>> 免费试听 财务操盘手 100集财务巨制 财务操盘手 100集财务巨制 财税培训 财务操盘手 主讲:韩伟华 形式:录播 详情>> ·[会员]2018财税会员系列专题视频课程 ·[会员]2018财税会员网络畅听课程 ·[直播]增值税政策解析与会计处理 ·[财务操盘手]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蜕变 ·[会员]2018网校财税会员网络专题课程体系 精彩推荐 ·[案例解析]赠送行为涉税案例分析 ·[纳税]关注印花税管理!避免小税重罚 ·[发票]业务招待费的节税技巧,一定要看! ·[辅导]一文搞懂“防暑降温费” ·[筹划]企业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筹划思路 2018年办税日历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8月份:为方便办税人员提前了解各税种申报日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8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详情] 专家答疑 每周热点纳税咨询问题汇总(07.28-08.03) 医疗卫生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两块土地只是一块地上有房产,是否都需要交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年初没有留抵,今年6月可以退增值税留抵吗 子公司的车在母公司使用,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如何报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吗 加入会员 我要提问 答疑精华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cszx@chinaacc.com 电话:010-82319999-2626 1、凡本网注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cszx@chinaacc.com 电话:010-82319999-2626 分享到 一键分享 QQ空间 新浪微博 百度云收藏 微信 人人网 腾讯微博 百度相册 开心网 腾讯朋友 百度贴吧 豆瓣网 百度新首页 QQ好友 和讯微博 百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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