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法律,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处以0.5倍以下罚款,是低于下限处罚,征管法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它们之间是补充适用关系,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法定的减轻情形就可以。但要注意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如果有冲突时,比如说征管法八十八条第三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于罚款的自行强制执行权,但这一条要强制执行罚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在15天内没缴纳罚款,在60天内还是没缴又没申请复议,在6个月内仍没缴又没起诉,等到这些条件具备才可以强制执行罚款;但是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即在逾期条件具备(15天过了)就可以强制执行了,这个问题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征管法相对于处罚法既更新又更特别,应当优先适用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