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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集成电路产业最新所得税“红包”
2018-03-27 23:20:54
解读集成电路产业最新所得税“红包”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针对不同线宽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与时俱进,予以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 集成电路产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位于集成电路产业链中游,承接上游芯片设计与下游芯片封测,具有资本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经营周期长等特点。一般一条主流晶圆产线投入在十亿美金以上,经营周期超过十年。集成电路生产环节是目前我国在半导体领域最薄弱的环节。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17年集成电路自给率预计为24.5-25.0%。根据《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国集成电路自给率在2020年达到40%,2025年达到70%。目前集成电路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商品,每年进口额超过2000亿美金,是中国制造最需要弥补的短板。 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推动集成电路、第五代移动通信、飞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其中,集成电路被放在首位,其被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领域已成为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重点,我们预计鼓励扶持政策将陆续出台,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财税〔2018〕27号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根据集成电路技术节点,即线宽(通常以纳米来测算)与经营周期来出台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时间 盈利状况 投资项目条件 经营期限制 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 未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五免五减半 未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0.8微米(含) 对相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未规定经营期限制 两免三减半 2018年1月1日后 线宽小于130纳米 经营期在10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五免五减半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 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两免三减半 (1)“五免五减半”,是指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两免三减半”,是指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满足条件的,亦可享受税收优惠。即: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与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比于财税〔2016〕49号文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中新增了“劳务派遣、聘用关系”,进一步放宽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工的条件。 另外,将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放宽了研发投入金额的要求,但同时要求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3.享受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集成电路企业,不需要事前申请,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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