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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销售不记名卡,即面值固定,不可以充值,类似于商场的购物卡,可以在加油站消费油品和非油品,请问此卡的开票方式是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018-03-03 13:38:1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时间为2002年,当时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加油卡实名制可堵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漏洞,按照2号令出台背景,加油站售卖的单位记名卡可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开具发票,实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发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普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不可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规定,只有成品油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售卖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 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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