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商铺招租时,设置免租期主要是因为前期承租人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无法经营,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吸引租户。所以免租期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招商政策的组成部分,免租期实质上并非单纯的免租,整个租赁期限是有机的整体,如果没有免租期,月租金会有所下降,换句话说,全部的租金收入是包含免租期在内的整个租赁期限创造的。
所以,免租期并非没有创造租金收入,租赁期限内全部的租金收入是包含免租期在内的整个租赁期限贡献的,对免租期结束后的租金征收房产税,即是已对不动产在免租期内创造的租金收入征税,此时根据 财税〔2010〕121号对免收租金期间按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显然已构成重复征税。
那么如果取消免租期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会不会出现纳税人恶意避税的情形呢?比如整个租赁期限两年,设置了23个月的免租期,只收正常1个月的租金。对此,如符合核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也可以规定此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作为核定方法。反之,如果纳税人的免租期是正常的商业安排,重复征税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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