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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固定与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助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午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12-04 16:06:28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此,公司自办职工食堂,免费给员工提供午餐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月发放的午餐补贴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即固定与工资一并发放的午餐补助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部分,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可见,现行税收政策与当前的会计处理保持了一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午餐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作为允许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基数。但对自办职工食堂,免费给员工提供午餐支出,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午餐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公司向职工供应免费午餐,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中汇    作者: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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