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17-03-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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