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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清算,中国何为
2017-03-13 16:20:39

2月17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式宣布,鉴于韩进海运的清算价值要超过继续经营的价值,韩国韩进海运破产正式终止复苏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韩进海运破产案之前已持续近半年。2016年9月初,韩进海运宣告进入司法复苏程序,全世界都对此拭目以待。稍后的10月14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裁定,出售韩进海运在亚洲、美洲航线的销售和营销网络。这鉴于韩进巨大的市场份额,该案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巨大的冲击,国内外很多港口都拒绝韩进船舶停靠,甚至第一时间扣留韩进船舶……随着不同利益方次第浮出水面,韩进破产案的影响还在发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人,势必将使劲洪荒之力来维护权益。这给中国境内的债权人出了一道难题,也极大地考验我国跨境破产法的运作。

就现在的形势而言,站在中国债权人的角度,无非两个选项:要么直接加入韩国的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清算,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么针对韩进在中国的10个分公司、14个办事处,在中国境内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这两个选项各有千秋。加入韩进在韩国的破产清算程序,优点是可以直接参与相关程序,使其债权通过破产清算得到部分清偿,但缺点也很明显,尽管韩国《债务人复苏及破产法》第2条赋予外国人和外国公司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外国债权人依旧绕不开语言、法律等障碍,尤其是韩国的破产法律修订相当频繁,信息完全不对称。另外,按照目前报道,中国境内涉及韩进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总额,在韩进海运总债权额中比重不大,这意味着中国债权人对韩进破产案的实质影响有限,而在中国境内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优点在于没有法律和语言障碍,若仅依靠韩进在华遗留财产,万一重整失败,极有可能导致清偿率低下。

另外,如要在中国启动针对韩进的破产程序,中国司法机构也面临要不要承认韩国破产清算程度的难题。如果承认,既牵涉到双边程序的主、辅问题,亦涉及破产财产的移交问题;既涉及司法主权,亦涉及债权人利益;如果不承认,中国境内韩进财产只在中国债权人间分配,但中国债权人失去参与与韩进在韩国财产的分配,这也不利于中国树立开放、市场化的国际形象。

在实践中,中国的债权人则率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据报道,2016年9月至11月间,厦门海事法院陆续受理了13起涉韩进破产合同纠纷案,相关原告均以韩进海运本身或者韩进海运在中国的分公司提起诉讼。这13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涉及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转而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剩余7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今年1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对其中7起作出判决,全部由韩进在华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涉案标的金额1100多万元。据悉,这也是全国首次甚至唯一一次由中国司法机构对涉及韩进海运破产案的诉讼作出判决。就目前公开报道而言,这些判决执行情况不详,是否会引发韩进海运在华分公司的破产亦是未知数,会不会或者如何与韩国韩进海运破产清算案有所关联。如果说破产程序的价值之一在于给予债权人、债务人某种特殊情况下的确定性,那么现在我们面临的形势,最稀缺的恰恰就是确定性。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和执行,该法第5条规定了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审查前提。2003年7月7日中韩两国签署了双边《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第3条明文规定,中韩民商事司法协助范围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等四方面。这也就是说,跨境破产不在条约范围内,中韩之间在跨境破产方面并没有条约。

显然,我们要决定是否承认韩国韩进破产程序,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的“互惠原则”。目前,中、韩之间似乎还没有涉及跨境破产案件互相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这里的互惠尚属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一方先向对方施惠,那么在韩国尚未施惠于中国的前提下,中方是否在韩进破产案中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先施惠韩方?这显然很考验中国司法机构。

在笔者看来,国际范围内其他国家的做法可供借鉴。9月5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率先裁定在日本承认韩进破产程序,接下来英国、新加坡法院先后作出类似裁定;韩进也在美国提起跨境破产申请。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拒绝承认韩国的破产程序。显然,在现代法治精神的框架下,合理参与跨境破产程序,能带来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上述选项都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尽快做出选择。

除了针对韩进案在个案意义上的抉择外,在未来势必还会有其他类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至少从如下三方面革新制度,未雨绸缪:

从立法层面,我们需要细化跨境破产规则,为将来应对更多的跨境破产案提供法律依据。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将来的跨境破产案势必会越来越多,仅在企业破产法第5条原则性规定跨境破产事宜的做法已不合时宜。随着中国大国地位的提升,我们在跨境破产领域势必要与世界更为积极地互动。由此可见,我们应该以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为基础,细化跨境破产条文。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如果短期内修订企业破产法困难,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有关跨境破产的规则。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也可为将来上升到法律层面积累经验。

从司法角度,我们应在中央层面,推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退一步,如果在最高院设置破产庭不成熟,至少应设置常态化跨境破产审理机构,专门处理应对跨境破产案的输入与输出。我国破产审判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各级法院专门破产庭的设置如雨后春笋,但在中央层面目前并无专业破产审判庭,亦无专门跨境破产事宜处理机构。按照目前最高院各业务庭的分工,民二庭主管商事案件,而民四庭主管海事案件及涉外民商事案件。假如韩国首尔中央地区法院就韩进破产案寻求中国司法机构协助,必然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选择障碍。职是之故,长远来看我们可考虑在最高院设置专门破产审判庭,短期来看至少由民二庭、民四庭联合组成常设跨境破产案受理机构,及时回应境外破产法院的相应需求,必要时积极组织境内债权人集体参与境外破产程序。

从人才储备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司法机构和法学教育机构应通力合作,大力培养跨境破产法律人才。囿于中国简陋的跨境破产立法及现有司法机制,我国法学界有关跨境破产的理论储备与实务经验都十分有限,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与应对尚属于待开垦的处女地,实践中人才缺口不小。韩进破产案发生后各方进退失据,可以说是这种人才匮乏、知识不足的缩影。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推动跨境破产知识传播和相关人才的培养。

韩进破产案的影响力正在凸显。这既是危机,也是转机。倘若应对得法,不光中国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维护,同时也能够促进中国跨境破产立法及司法的改革与提升。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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