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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