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30号 星期二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30 00:00:00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 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