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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
2016-10-24 09:16:29

关于印发《青岛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16〕10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和规范出口企业整体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合理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等文件规定,市局特制定《青岛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国税局要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告知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及时总结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控指标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控指标
3.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导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4日

 

 

 

青岛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等文件精神,参考《ISO31000风险管理国际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COSO)、《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委)等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可参考本指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管理机制。
第三条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具体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习惯,从而形成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制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规范的意义:
(一)确保将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三)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出口退(免)税业务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出口退(免)税业务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通过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企业制订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指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各种出口退(免)税业务和事项,不留死角;
(二)重要性:指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准确把握重点,分清主次;
(三)制衡性:指治理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的机构(部门)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起到有效的相互制衡性;
(四)适应性:指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实现有组织的持续改进,达到适应性的目的;
(五)成本效益性:指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标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合理选择适合本企业状况的风险评估、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和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措施(工具),并依据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建立本企业内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管理组织体系,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有效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
第八条 企业在建立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时还应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可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涉税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与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在董事会(总经理、法人)直接领导下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实施的贯穿于整个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外部业务单位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制定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策略和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建立良好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环境,为企业加强整体风险管理夯实基础。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编制内部出口退(免)税业务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包括:
(一)建立有关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其他企业高层人员在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中应履行职责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有关业务、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日常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中应履行职责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有关业务、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日常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中应履行职责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制定明确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内部监督办法,包括监督的组织机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员工培训体系。为使企业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企业可通过定期对员工进行包括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培训,以保证员工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所需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 建设合理的企业员工奖惩机制。企业建立包括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实施的奖惩机制,可使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工作绩效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识别和分析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制度。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评估制度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高效控制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并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它具体包括:明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界定风险情况、风险级别、处理权限和办法、设立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评估岗位、进行分析和评估等机制。
第十八条 分析重大业务、经营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的战略规划、重要经营活动的变化,将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可通过制度的建设,保障企业在制定重大战略规划、开展对外投资、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改变、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时能够提前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影响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并评估其风险。
第十九条 有制度明确规定业务部门为负责收集和分析与本企业进出口业务相关信息的责任部门,至少应收集和分析以下重要信息:
(一)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供需变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资供应的充足性、稳定性和价格变化;
  (三)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四)潜在竞争者、竞争者及其主要产品、替代品情况;
(五)产品结构、新产品研发;
(六)新市场开发,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产品或服务定价与销售渠道,市场营销环境状况等;
(七)企业组织效能、管理现状、企业文化,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要业务流程中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经验;
(八)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九)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出口退(免)税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风险;
(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除上述有关情形之外的其他纯粹风险;
(十一)对现有出口退(免)税业务控制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能力;
(十二)业务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出口退(免)税业务财务风险的信息(出口国或业务伙伴所在地区)的重大变化,含外汇市场行情重大变化及趋势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 有制度明确规定财务部门为负责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涉及出口退(免)税业务财务风险失控信息的责任部门,并至少收集和分析本企业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业平均指标或先进指标的,也应尽可能收集):
(一)负债、或有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
(二)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资金周转率;
(三)税收政策、利率、汇率和外汇市场行情趋势信息;
(四)产品存货及其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及其占购货额的比重;
(五)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及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七)与本企业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算、与国际会计制度的差异和调节(如退休金、递延税项等)等信息;
(八)发现的涉及出口退(免)税业务的非本部门负责的风险的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直接上报。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晰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文件。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涉及多环节(商品采购、储运、销售、合同签订、单据采集、资金运转、数据采集、财务处理方法的选择、税务申报、税款缴纳、档案管理、财务报表等),企业应当建立清晰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文件,并进行穿行测试,以确保记录流程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识别关键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点并预设相关控制活动。在梳理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风险分析情况,识别并以关键出口退(免)税工作环节作为风险控制点,通过预设相关的控制活动,采取手工控制和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和限制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以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控制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的方式和措施主要包括:
(一)健全组织机构控制,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参与风险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和审阅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二)建立制度控制,包括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制度,委托第三方审阅制度等;
(三)明确处理程序和规则控制,实行业务处理和审核分开,执行与监督分开;
(四)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通过计算机对风险实行自动提醒、对管理权限进行合理限定;
(五)提高人员素质控制,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和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各岗位人员素质,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处理能力;
(六)绩效考评控制,通过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七)过错追究控制,通过严厉的过错追究,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八)其他控制,如通过与政府部门,与关系单位等建立良好沟通关系,及时掌握了解有关规定和知识,咨询、协调相关业务处理的正确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立清晰、有效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活动文件,明确每一项控制活动的负责人、控制运行频率、支持文件等,清楚记录控制活动如何进行,并妥善保全相关文件以便工作检查和日后审阅之用。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信息与风险沟通

第二十五条 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化建设。企业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将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纳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可以通过运用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
有制度保障风险信息在上下层级和相关部门间的合理流转和共享,并制定和实施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变化跟踪机制。有明确制度规定承办部门及责任人负责跟踪收集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研判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信息内、外部沟通制度,有明确的指引手册指导企业内部责任部门如何与其他部门、外部机构建立沟通机制,保证企业内部责任部门及时应对和沟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能够得到有效沟通。
事前沟通,指企业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单位经常性沟通有关涉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信息,有利于责任部门事先识别相关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也有利于有关部门提前采取控制活动,防止风险的出现。
事中沟通,指企业各部门发现涉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及时将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报告管理层,并对出现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活动。
事后沟通,企业各责任部门总结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的内容、性质和产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以及预防性措施,防止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的重复出现。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管理监督与改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建立与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有效运行。
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控制体系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环节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
企业应当跟踪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阅、监督,促进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更加完善合理。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出具评价报告,从而保证不断改进和优化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结合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围绕管理组织与制度、风险识别和分析、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信息质量与风险沟通、管理监督与改善等要素,确定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三十五条 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形成的工作底稿,需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照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有序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编制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以授权企业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评价。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指引辅导、评价企业建立与实施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条 除税收违法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外,对企业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容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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